近年来,垦区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外来流动人口为垦区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以赋有“绿色米都”之称的建三江管理局为例,常住人口近22万,但每年春耕、秋收之际,外来人口最高可达10万人左右,其数字是惊人的!不可避免,外来人口高犯罪率,也成为一个影响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建三江农垦法院容情与法,以平等的法律原则为基础,对外来人口中的被告人施以人文关怀,以特殊的法律形式,关注、关心、关爱这个特殊群体的生存状况,让这些外来人口感受到与本地人口同样的法律平等,共享法治的温情,让建三江管理局成为他们留恋的家园。“法院的职能不仅是审判,还要通过延伸法律触角,多渠道关注弱势群体,尤其是关注外来人口的法律生活,因为他们是建三江管理局经济发展的推动力。”这是建三江农垦法院领导经常对干警讲的话。
对外来人口的被告人缓刑与否,事关法律平等原则。
外来人口具有流动性,在对外来人口中的被告人判处刑罚时,尤其是符合缓刑条件的这些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让建三江农垦法院这些法官们颇费思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缓刑,这种非监禁刑的设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内容是对于犯罪较轻的被告人以一定考验期,如果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但是,对于外来人口的监管难度很大,如果因为监管不力,被告人又重新犯罪或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那么法官的缓刑判决就宣告失败,新的社会矛盾又产生,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又增加。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又让刑事法官不能对外来人口与本地人口有所差别!出路何在?刑事法官又该如何抉择?
判决前的社会调查,让主审法官掌握第一手资料。
建三江农垦法院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外来人口的被告人在判决前,深入被告人所在社区、公安部门、被告人所在单位、居住地进行广泛的社会调查,并与社区矫正部门进行有效对接,铲除缓刑被告人滋生犯罪的土壤。建三江管理局是在垦区率先实行社区矫正的试点单位之一,为法院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及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提供了很好的平台。建三江农垦法院根据被告人所涉犯罪及危害性,在广泛调查被告人现实表现的基础上,将这些矫正人员分为几个等级,将缓刑罪犯安全送到社区矫正机构,指导社区矫正机构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的矫正工作。较好的社区矫正环境,打消了法官对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不敢判处缓刑的顾虑,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公平地体现在了外来人口犯罪群体中。没有歧视的人文关怀,让外来人口犯罪的充分体会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他们从内心里感谢法院能够伸出挽救之手,使他们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建三江管理局实施社会矫正工作近六年来,保持了判处缓刑被告人重新犯罪率为零的良好局面。
对判处缓刑被告人的定期回访,关注这些外来人口中被告人的心理和生活。
“一名刑事法官,不仅要做到公正判决,还要让被告人感受到这个社会没有因为他们犯罪而被抛弃,尤其要重点关注这些外来人口犯罪中的被告人,让他们永不再犯罪”——建三江农垦法院刑庭庭长王敬军同志如此说道。对缓刑被告人的回访,是2010年王庭长到任后,就开始进行的工作,连续进行三年,效果很好。对一些生活困难的被告人,刑庭工作人员自发的捐款、捐物,帮他们寻找就业途径。判处缓刑的外来人口中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几乎都继续留在建三江管理局工作和生活。经常有一些缓刑考验期满的被告人主动到刑庭,找原来的主审法官汇报思想和工作生活情况。建三江农垦法院成了这些被告人的精神家园,建三江管理局也成为他们乐于工作和生活的第二故乡。
2012年,建三江农垦法院审结刑事案件258件,判处人犯320人,外来人口188人,本地人口132人。其中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单处罚金共计96件102人,其中判处外来人口47人,占46%,本地人口55人,占54%。而本地人口判处缓刑略高的原因是本地人口犯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轻伤)罪的比例偏高。而外来人口中犯盗窃、抢劫、故意伤害(重伤)、强奸等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的犯罪偏高,占70%左右。对于外来人口判处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比例与本地人口基本持平,建三江农垦法院以实际行动践行了法律平等的司法原则。
特殊协议,让外来人口中的被告人谋求了生存之道。
被告人黄某某与父母在建三江管理局某农场打工多年,生活一直很拮据。今年4月初,为了多赚点钱,黄某某与父母多方筹借资金,购买了一台重型自卸车,尚未开始营运。4月中旬的一天,黄某某驾车去修理的途中将被害人王某某(男,20周岁)撞死。而王某某的父母是农场退休职工,年龄都已70多岁,王某某是他们收养的义子,只是为了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被告人黄某某的交通肇事案,让两个家庭陷入危机。黄某某家为了买车已负债十几万元,根本没有赔偿能力。而王某某父亲经受不住丧子之痛,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王某某母亲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多年,被害人父母情绪极度恶化,与被告方的矛盾一触即发。
这一案件,也牵动所有建三江农垦法院刑庭干警的心。王庭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并多次到农场进行走访,并了解到黄某某及其父母想与王某某父母达成“赡养”协议,由黄某某与父母共同照顾王某某父母生活十五年,以代替民事赔偿。但是,由于王某某父母担心黄某某及父母不能按时履行“赡养”义务,此协议一直未能达成。以“赡养”协议代替赔偿协议,这在建三江农垦法院也是首例。
2013年9月3日,王庭长亲自到被害人家中做调解工作,经过反复协商,被害人父母被法院干警的真情所打动,考虑到生活需要,同意在由被告人黄某某亲属担保的情况下,由黄某某及父母对王某某父母尽“赡养”义务,承担对二位老人的生、老、病、死的“赡养”责任,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二位老人对被告人黄某某予以了谅解。王庭长为了让双方当事人尽快履约,决定立即在王某某家中开庭。庭审结束后,王庭长看到二位老人生活窘迫,在安抚老人的同时,自己拿出500元钱让二位老人改善生活,二位老人流下了感动的泪水。被告人黄某某因得到二位老人的谅解,被判处缓刑。黄某某表示将一直在农场生活,努力赚钱,尽可能“赡养”好二位老人。
此起案件是建三江农垦法院以“赡养”方式作为赔偿的第一例案件,该案的成功化解,让二位农场老职工老有所养,让外来的务工人员黄某某一家人在建三江管理局继续生活下去。正如分管刑事的副院长李清所说:“法院是化解矛盾的地方,一起案件的成功化解,也许会挽救几个处于困境中的家庭,不管是外来人口还是本地人口,他们都是当事人,我们要从法律上给他们同等的待遇。”
施以援手,让外来人口感受到法律的温情。
法官是法律的诠释者和执行者。有情的法官可以在坚持法律的前提下,通过能动司法,去帮助更多处于困境中的外来人口,让他们感受到法律的温情脉脉的一面。
司法救助,让王奶奶相信“书记”是存在的。
王奶奶已年近8旬,从外地嫁到建三江多年,与因交通肇事死亡的被害人石某某共同生活近十年,双方因年纪大且二婚就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致石某某死亡的肇事司机王某某,开着盗窃来的车辆肇事,无任何赔偿能力。王奶奶的儿女生活窘迫,多在外地,根本无力照顾老人,王奶奶因在建三江管理局生活多年亦不愿离开。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案诉到法院后,王奶奶就成了法院刑庭的常客,每次见到王庭长就痛哭流涕,王庭长多次向王奶奶解释被告人王某某没有任何赔偿能力,而且王奶奶与石某某没有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没有法律上的赔偿依据。看到王奶奶的生活状况,王庭长与庭里干警捐款2000元,并送去了米、面、油等食品,但这不是长久之计!为解决这一问题,在院领导的支持下,王庭长多次到相关部门做工作,为王奶奶申请到法律援助资金20000元。心细的王庭长担心王奶奶身边无子女,钱都给王奶奶怕她丢啦,就决定每月给王奶奶300-500元。现在,每次王奶奶都是乐呵呵的来法院领钱,逢人便讲,我找“王书记”领钱,因为在王奶奶心里,只有焦裕禄式的好书记,才能替老百姓做主。不管庭里人如何纠正,王奶奶就叫王庭长为“王书记”,而且叫的一次比一次亲切。
法律援助,让外来人口的子女得已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才十七周岁,父母都是外来务工人员,因为整天忙于打工维持生计,王某某早早辍学回家,并离开父母到另外一个农场打工。2012年,王某某在打工时结识一个小朋友,后来二人一起盗窃摩托车两台,价值近万元。案发后,王某某悔恨不已,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主审法官考虑到王某某家庭生活困难及其未成年的实际情况,通过法律援助形式,帮其联系一个法律业务娴熟、态度和蔼的律师做其辩护人。通过辩护人详细阅卷及对被告人多次询问,发现王某某是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盘问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依法应认定为“特殊自首”而不是坦白。庭审时,该辩护人将这一情况向法庭说明,并得到公诉人认可,最后,王某某被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主审法官庭后对王某某及其父母进行深刻的思想教育,并积极帮王某某联系职业学校,王某某的父母为表达感激之情,向建三江农垦法院赠送一面锦旗。现在,王某某已学到一技之长,和其父母一起幸福的在农场生活。
外来人口的生存状况需要全社会予以关注,建三江农垦法院的干警以特有的法律方式,向外来人口传递着司法的正能量,用爱和奉献诠释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真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