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在省高院召开“全省集中清理涉党政机关及社团组织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案件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后,建三江农垦法院认真落实两级法院的会议精神,立即梳理涉案机关。其中涉及红卫农场为被执行人的(2013)建法执字第92号案符合件文件规定。执行局将该案上报中院后,主管院长亲自召集执行局、创业人民法庭有关人员讨论执行方案。通过干警的不懈努力,仅用20天的时间就将该案执结完毕,结案标的187 873.03元。
2012年11月1日,建三江农垦法院做出(2012)建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黑龙江省某农场给付原告刘志人身伤害赔偿款166,325.76元,被告王建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后被告既未上诉,也未履行判决。2013年1月21日,原告刘志向建三江农垦法院创业人民法庭申请执行,即日创业人民法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直到6月6日,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文书。
为了尽快化解此案,创业人民法庭庭长韩卫先期到该农场与场长见面,介绍省政法委会议精神及案情,使场长了解了该案必须在2013年6月底结案。事后主管院长、执行局局长付廷彦又亲自和场长电话联系,并约定了日期商谈执行事宜。6月26日,执行局长、创业法庭庭长按期到该农场与场长进行了会面。通过对案情的分析,该农场场长十分理解该案件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当即达成和解意向:即该农场在6月30日前按执行通知全部履行义务。
7月2日,该农场将执行款打入法院账户,申请人刘志收取执行款。该案件顺利执结,双方当事人对这次执行都十分满意。通过案件的执行,该农场领导对法院的执行工作特别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