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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细节 化解矛盾 和谐执行

洪河人民法庭成功执结一起返还财产案

  发布时间:2013-07-02 08:23:35


    2013年6月10日,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洪河人民法庭成功地将一起即将采取强制迁出措施的返还财产案顺利执行完毕。全庭干警在贾东波庭长的带领下,共同努力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化解了一起容易矛盾激化引发涉访案件的发生。

    案情简介:赵某与吕某2007年登记结婚,吕某的父亲将一套位于洪河农垦社区B区的房屋赠与夫妻二人,并将房产过户于赵某名下。2010年赵某去外地就医,后赵某得知丈夫吕某与其父私下把房子出售给了费某,费某已搬入居住。故赵某以返还财产纠纷为由将丈夫吕某和其父、费某告上法庭。该案审结后,判决房屋买卖无效,费某从该房搬出。吕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农垦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期间吕某起诉与赵某离婚,判决离婚后涉案房产房屋归赵某;赵某返还给吕某48000元。

    2012年8月,因吕某、费某未按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返还房屋,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庭立案后,执行人员向吕某、费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费某、吕某一直以正在找房子的理由推托,拒不履行。后来,吕某的父亲干脆把自己居住的房屋和费某交换居住,自己搬进了涉案的房屋。吕某的父亲称,这房是我花钱买的,我凭什么搬。要求先将离婚分割房产问题48000元给了,再谈搬出房屋。经过执行人员做工作赵某将离婚分割房产的48000元交到了法庭,吕某的父亲又称先给钱再谈搬房。因双方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是两审结案,后又在法院办理离婚,几次诉讼使双方对立情绪极大,所以经多次调解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执行。洪河人民法庭依照法定程序,报请采取强制迁出的强制措施。本案如果将吕某的父亲从房屋中强制迁出,会引发很多不良的后果,但不强制迁出又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过程中,吕某又起诉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请求依法分割养老保险金。吕某去山东打工,委托其父代理诉讼。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对立情绪进一步加剧。庭审后,贾庭长留下吕某的父亲谈起了返还房屋的执行案件。在交谈过程中,吕某的父亲倾诉着满腹的不满,说:“房子是我出钱买的,现在二人又离婚了,搬出房子返还的钱怎么要?你们法院也得考虑考虑我们的感受”,还说以为今天可以看到小孙女,特意为小孙女买了一大包好吃的食品,在门外的自行车后座上呢。这一细节为法庭调解提供了巨大的转机,庭长以小孙女为亲情的纽带,以双方无法割断的亲情,通过耐心的说服工作,讲清了搬出房屋和返还房款是两个法律关系,并讲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最终使吕某的父亲态度有所缓和,并答应考虑后尽快答复。经过几次的调解,吕某的父亲表示“小孙女寄居在别人家也很心疼,要求将离婚分割房产问题一并解决,就答应搬出房屋”。赵某当时已将离婚分割房产的48000元交到了法庭,庭长当即对吕某的父亲讲明了,如领取这笔钱需其儿子的授权,并告知如何正确合法领取赵某返还的48000元,这样交房与返还房款就可以同步进行。

    数日后,吕某拿着其儿子邮寄的经过当地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来到法庭,说:“这样我就能取返还的房款,就合法了吧”。得到肯定的答复后,承诺三天时间搬家。保证在端午节前的周一交房。法庭执行人员和赵某按期如约来到这套房屋,只见老吕已将房屋收拾的干干净净,出乎大家的意料。房屋内家电和家具大部分都未搬走,说留给孩子吧。双方顺利交接后,对处理结果都十分满意。趁热打铁,借此机会庭长又将双方请到法庭,将双方的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也顺利调解结案。达到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通过这起案件,办案法官深刻体会到做执行工作要讲究调解方法、手段,既不能一味的打压,也不能无节制的调解。要充分运用好法律的威慑力,同时也要运用亲情调解法,感动当事人,做好双方思想工作,化解矛盾。另外,还要认真处理好案情发展中的每个细节,要善于发现能触动当事人转变观念的细节,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要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情合法,同时还要让当事人明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逐渐使当事人由消极抗拒执行转变为积极配合。在执行中尽量避免激化矛盾,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同时,保证法律的威严,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肖宇    

文章出处:洪河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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