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人民法庭在民事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合作工作中,认真研究尝试,使一些缠案经两家联手调解,依法妥善化解了民事纠纷。
原告刘荣辉,被告宁俊玲,2010年4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原告将座落于胜利农场“鑫园”综合楼一栋6号门市房卖给被告双方约定价格341667元,签订协议后10日内给付购房款,付款期限到期后,双方因多方原因未能按期履行合同,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定金不予返回。
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诉称: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给付房款 ,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我按合同的约定去给原告送钱她不要,理由是门市房价格卖低了,如果再加四万元就卖给我。双方在法庭上争止不休,又拿不出合法证据,使庭审无法继续。休庭后合议庭认为:原、被告均为胜利农场老户,有一定的社会背影,如果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一下调解,效果会更好。为此,我们向人民调解组织出具了《委托人民调解函》,经各方面的努力,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
胜利农场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20个,其中管理区7个、场直单位6个、社区7个,人民调解员212人。2010年调解各类民事纠纷824起(司法分局上报数),其中法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纠纷167起。胜利农场人民调解组织(司法分局)每年调解民事纠纷都在800起左右,有一支调解技能较高的调解队伍,这给衔接合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通过一年多的诉调衔接实践,使人民调解组织在处理民事纠纷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