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到连环购房,就不难使我们想起过去曾经审理过的“连环购车”案。然而与“连环购车”案不同的是,房屋作为不动产,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近日,七星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连环买卖房屋纠纷,房屋历经四次买卖均未过户,原告起诉到法院寻求帮助。
2009年8月14日,高女士与王某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价款59000元,由买方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合同签定后,高女士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王某将房屋及房产证交付给高女士,高女士这才发现房产证的户名是于某。于是向王某询问事情原委,原来该房屋产权证书上最初为于某所有,于某将房屋卖给了刘某,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刘某将房屋卖给钱某,也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钱某又将房屋卖给王某,仍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高女士虽感觉此事很麻烦,但想该房屋几经买卖都未过户,也没有什么问题,不如暂且先住着,过户的事以后再说。
随着农场撤队并区和小城镇建设的推进,高女士购买王某的房屋也面临拆迁了。由于房屋拆迁的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此时高女士感到房屋过户迫在眉睫,不能再拖了。于是高女士找王某商量如何过户,王某答应与她一同去找于某,请求于某协助过户。双方找到于某后,于某提出要2万元钱才同意协助办理过户。万般无奈高女士,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属于其所有,并由王某协助其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高女士来到法庭向承办法官哭诉了买房的过程,称自己为此事“跑断了腿”,请求法官为她做主。本院立案后,主审法官依法传唤王某到庭,王某向法庭提供四份房屋买卖协议书。提供调查王某向法庭提供四份房屋买卖协议互相衔接紧凑,能够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该房原房主为于某。于是法院将于某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过审理查实于某将房屋卖给了刘某,刘某将房屋卖给钱某,钱某又将房屋卖给王某,最后王某将房屋买给高女士,几次交易均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认为,高女士取得该房屋属于善意取得,根据民法诚信原则,最终判决该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王某和第三人于某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近日,高女士凭借法院的生效判决,终于拿到了过户为自己名字的房产证,顺利的办理了拆迁手续。
法官提醒:1、买房时,购房人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注意查看房屋产权证书;2、要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卖房人协助买房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是房屋买卖合同的随附义务,卖房人在买房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后,有义务协助买房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