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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中保证条款约定不明保证人有苦难言

  发布时间:2011-10-21 14:12:35


        目前,笔者审理了一起北京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北京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北京某生态观光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该案中,因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人为被保证人保证哪项业务,而导致保证人为被保证承担了同期保证的全部连带责任。
     2011年1月4日上午,北京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简称设备租赁公司)与北京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简称建筑装饰公司)签订了租赁建筑钢管及∪托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出租房设备租赁公司要求承租方建筑装饰公司找担保人为其担保。于是,建筑装饰公司便找北京某生态观光有限公司(简称生态观光公司)为其担保。生态观光公司在保证合同中写明:“我公司自愿为建筑装饰公司租赁公司的钢管及∪托提供担保,如建筑装饰公司未能如期返还设备租赁公司的钢管及∪托本公司自愿与建筑装饰承担连带责任。”因建筑装饰公司有多个施工工地,那日下午又与设备租赁公司签订了另一份租赁合同。两份租赁合同期满后,建筑装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返还租赁物。故设备租赁公司便将建筑装饰公司与生态观光公司告上了法庭。在法庭审理中,生态观光公司辩称,该公司仅为建筑装饰公司担保了一项业务,根本不知道建筑装饰公司于设备租赁公司还有第二笔业务。法官在审查其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发现双方未约定保证租赁物的数量及租赁时间。生态观光公司又不能提供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只能暗自叫苦,悔恨自己当初没有把保证合同写明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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