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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诉前调解的具体做法

  发布时间:2011-10-21 13:37:44


近些年,“调解”作为案件的处理手段,被誉为东方经验之王,在法院案件审理中得到了广泛推广和应用。通过审判实践证明“调解”在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的确收到了良好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探索调解的方法。通过不断的实践和研讨,我们发现在案件调解的过程中,诉前调解有其独特的社会效果和重要意义。

一、诉前调解的意义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庭审规则的规定,诉讼调解泛指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后由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的审判调解。诉讼调解往往是在查清事实,胜负基本分明情况下进行。这样有理的一方当事人即使原来有调解的意向,此时也会放弃调解,所以诉讼调解的成功率不如诉前调解成功率高。诉前调解除上述特点外还能够使案件审判周期缩短,能有效的解决案件超审限的问题。从节约诉讼成本来看可以节省很多人力、物力和财力;从便民的角度出发,诉前调解的案件可以通电话预约双方当事人,或到当事人住处进行调解,案件的社会效果明显,当事人满意率高。

二、诉前调解的案件类型

在诉前调解阶段,由于不同性质的案件裁判方法也各不相同,有的案件适合采取诉前调解,也有很多案件不适合采取诉前调解。诉前调解的一收案范围是:1、当事人双方到庭请求即时解决纠纷的案件;2、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无争议的案件;3、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借贷案件、合同案件、劳动报酬案件、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三、诉前调解的方法

1、把握时机迅速传唤当事人

诉前调解案件的特点是即时性比较强,因此案件错过了时机,就失去了调解的前提。七星人民法庭在处理诉前调解案件时,100%都是在第一时间将当事人约到法庭进行调解。对于适合诉前调解的案件,承办人不必考虑当事人不听传唤的问题,这类案件的事实比较清楚、标的较小,因此法庭传唤当事人的成功率较高。例如,201134日一大早,一位姓刘的农民工拿着一张证明,来到七星人民法庭庭长办公室,向庭长诉说了XX物流中心工程分包人王某拖欠工资拒绝给付的过程。从刘某的叙述得知,他向王某索要工资时,王某称该工程不是他承包的,真正的承包人是宋某。由于宋某没有与王某结算,所以王某就不能给付刘某工资。刘某与王某协商不成,来到了七星人民法庭起诉王某。为了尽快解决刘某的问题,七星人民法庭决定首先采取“诉前调解”的方法,当即电话通知王某到庭长办公室解决纠纷。王某来到法庭后,仍然以自己没有与宋某结算为由推托。审判人员单独与王某释明了他与刘某和宋某的法律关系,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帮助王某分析了案情和王某最终应当承担的责任。经过审判人员30多分钟的释法和调解工作,王某当即兑现了刘某的工资1250元。

2、迅速扑捉当事人的心理,灵活运用调解手段。

近年来,随着农场水稻面积不断扩大,水田作业的农民工大量涌入农场。由于务工和用工双方为了省事,无论是短工还是长工绝大部分都不签订用工合同。由于没有合同的约束,双方经常因工作质量、工资标准等发生矛盾纠纷。结果是要么务工方辞职,要么用工方辞退务工方,接下来的矛盾就演变为劳动报酬的纠纷。

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各说个的理。务工方说用工方不讲理,克扣工资,用工方说务工方工作质量不合格,还有的对工资约定发生争执双方各执一词。对这类案件如果立案处理很难判决,双方举证困难,法庭认定证据也困难。一方的证人是工友,必然向着务工方,因为用工方也欠他们的工资;另一方是本作业区的地邻居,必然向着本地邻居。对于此类案件最好的方法就是采用诉前调解的手段解决纠纷。2011316日,农民工杨某、张某称20作业站魏某2010年拖欠工资8750元。由于案件不是当年发生的纠纷,既没有合同,又没有欠据。通过了解得知,用工方魏某还不认可欠钱。由于杨某、张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魏某拖欠其工资的事实,针对本案,审判人员首先帮助杨某、张某分析案件的性质,指出他们没有按照劳动力市场提供的《用工合同》与对方签订书面协议,是导致其维权困难的主要问题。通过其叙述虽然务工事实存在,但工资标准和时间都没有书面约定,因此虽然有理,但仍处于劣势地位。引导杨某、张某首先要做到不能激化矛盾,不能那“农民工是弱势群体”压对方。然后审判人员将魏某约到法庭,重点重申农民撇家舍业,为了养家糊口,背井离乡的艰难,唤起魏某对农民工的同情。最后释明国家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运用情、理、法交替调解,最终魏某同意分期给付杨某、张某工资4500元,案件取得令双方都满意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借助外力搞好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不一定都需要法官主持双方调解,对于一部分简单的案件可以委托基层调委会或部门领导进行调解,相对复杂一些的案件可以移交司法科进行人民调解。七星人民法庭2010年度移交基层调委会调解案件16起,成功调解14起;移交司法科进行人民调解22起,成功调解19起。通过双方部门领导调解和司法科人民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协议需要法庭确认的,法庭可以给双方出具调解书,确认其调解内容。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基层调委会或部门领导进行调解以及移交司法科进行人民调解的案件履行到位率明显高于法庭诉讼调解的履行到位率。虽然没有回访和统计上述案件真实的履行到位率,但还没有发现基层调委会或部门领导进行调解以及移交司法科进行人民调解的案件再次来到法庭起诉的,相反2010年度七星人民法庭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占全部申请执行案件的62.5%

4、建立圆桌调解室,营造和谐调解环境

七星法庭针对当事人对审判庭环境的敏感性,从办案人性化,调解亲情化的角度出发,建立了圆桌调解室。极大地改变了当事人对法庭环境敏感性,使调解双方都放下了对簿公堂的戒备之心,案件调解成功率明显提升。2011314日,农民工刘贤权来到七星法庭,称王学良拖欠其2250元工资未付,请求法庭立案处理。通过了解得知王学良在雇佣刘贤权期间给刘贤权出具了2250元欠据,去年已经给付刘贤权1000元,剩余1250元未付。由于王学良不给付剩余1250元,因此刘贤权就不承认前期给付的1000元,因此双方发生矛盾。针对这一情况法庭电话约来王学良,讲明刘贤权真正的目的不是要讹诈他已付的1000元,由此王学良放下了思想包袱。审判人员将双方请到法庭圆桌调解室,在书记员沏茶倒水时,王学良主动上前端上一杯热茶送到刘贤权面前。这一举动深深打动了刘贤权,在调解时未等法官劝解自己就主动阐明王学良已经给付的1000元虽然没有收据,但自己仍然承认,这次主要是索要剩余1250元工资的。王学良见此当场掏出1250现金交到刘贤权手中,案件顺利调解。可以称为是法庭圆桌调解室内一杯热茶冰释前嫌,是和谐的调解环境给了双方创造了一个握手言和的机会。从20106月份法庭建立圆桌调解室以来,成功调解80多起案件,在诉调对接工作中,农场司法科在法庭圆桌调解室也成功调解20多起家庭矛盾。

四、更新工作理念,为诉前调解寻找简捷的审判方式

诉前调解要突出一个“快”字,在诉前调解这个阶段无论多么成熟的调解方法,如果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调解,一切都将失去作用。通过审判实践我们认为“确认式调解”是解决“快”字的一个最简捷的方法。

所谓“确认式调解”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书面或口头的“合意”直接依法予以确认的审判方式。该审判方式虽无法律规定,但作为经验探讨,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其特点是:在调解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合意”无论是“面对面”的,还是“背对背”只要双方调解意见竞合,法院就可以对“合意”内容直接予以确认的一种审判方式。具体方法如下:

1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时,首先对其进行询问,并制做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1)简单了解当事人诉争原因;(2)询问原告是否同意本院主持诉前调解;(3)在其同意诉前调解的情况下由其直接提出调解意见;(4)询问原告是否同意“在被告接受其调解意见后,本院不再主持双方进行开庭调解,直接对双方达成的“合意”以法律文书的形式予以确认”。

2原告提出的调解意见即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多种。在实际工作中要尽可能引导原告提出两种以上的调解方案,因为调解方案越多被告接受调解的概率相对会更高一些。

3在约见或传唤被告时,同样要对其做询问笔录。笔录内容应当包括:(1)要详细了解当事人诉争原因,因为此时原告虽然已经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但有可能是片面之词,在被告尚未提交书面答辩前,细致的了解案情有利于下一步的调解;(2)征求被告调解意见,同样询问被告是否同意本院主持诉前调解,并在其同意调解的情况下由其提出调解意见,或直接将原告的调解意见交换给被告;(3)询问被告“在其接受原告的调解意见后,本院不再主持双方进行开庭调解,直接对双方达成的合意以法律文书的形式予以确认”,是否同意。

4双方对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后法官应制作制作相关文书:(1)经调解被告接受原告的调解意见,且同意当即履行的,可制作钱款或财产交付、给付笔录。该笔录一式三份,由审判员、书记员、当事人署名后,两份留给当事人,另一份附卷;(2)原告接收钱款或财物时,同样制作钱款或财物接收笔录;(3)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但不能当即履行的,可制作调解书作为申请执行依据。

五、诉前调解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

要想做好诉前调解工作,前期的铺垫作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基础,要求我们充分考虑到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找到即能很好很快处理问题的办法又能最大限度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这一平衡点,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以人为本。具体来讲我们可以让当事人填写《诉前调解同意书》和《诉前调解风险提示书》从而保证诉前调解工作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更有效的进行。

七星人民法庭的诉前调解工作是在诉讼调解、判前和执行调解的基础上,通过干警的总结、提炼摸索出来的尚不成熟的工作经验。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问题还有待于上级法院给予指导,特别是有很多具体程序上的操作问题,还需要上级法院从诉讼法的角度给予认定,从而使相关的程序上的操作有法可依。

责任编辑: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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