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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三江农垦法院“实施三年发展规划展风采”专题报道

红卫办案组:强化调解工作 促社会和谐稳定

建三江农垦法院实施三年发展规划成果纪实之十七

  发布时间:2012-11-22 08:21:08


    近年来,红卫办案组根据农垦中院三年发展规划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强化调解基础地位,建立调解工作规范,创新调解工作方法,以化解矛盾、排除纠纷、案结事了、促进和谐为目标,高度重视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不断满足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有力地推动了红卫农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强化调解基础地位,高度重视调解工作

    要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不仅要依照法律程序及时审结各类案件,还要多做调解、和解和协商的工作,努力做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长期的工作实践使我们认识到,法官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地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矛盾纠纷,必须针对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职能定位,以和谐的理念、和谐的标准、和谐的方式,努力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特别是我们办案组审理的大多数案件都是婚姻家庭、相邻关系、财产债务、人身损害等纠纷,一是当事人发生纠纷前大都关系或联系比较紧密,有的甚至是亲兄弟打官司,属人民内部矛盾案件;二是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心理多种多样,有的是为讨个公道,有的是为碍于面子争强赌气,有的则抱有侥幸应诉等心理,大多数希望法官能以双方都接受的方法解决;三是案件虽然不大,但涉及面宽,影响面广,案件事实与家族、邻里等矛盾纠合在一起,一旦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四是忽视调解工作,既不利于快速有效化解矛盾,还会造成上诉率高、发改率高,上访率高,增加了“执行难”,当事人不堪诉累有怨言,办案效果不好,影响办案组形象。五是调解可以有效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顺应了处于审判工作第一线,最接近、最了解广大人民群众真实愿望,快速止争息讼,平息纠纷的要求。并且调解更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有效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的作用。

    基于以上认识,红卫办案组高度重视调解工作。一是突出地位,全程调解。坚持把做好调解工作作为主导运作方式和基本结案方式,注重调解,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止诉息争,化解矛盾;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全过程,对每一起案件,不放过每一个调解环节,不放过每一次调解机会,尽量促成调解结案,最大限度地把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二是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坚持把民事调解作为审判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每调解一案,个人进行一次小结,每周五下午办案组组织一次调解工作学习交流会,不断提高法官调解能力。

    二、不断完善调解工作制度,促进调解工作有序运转

    调解如果缺乏制度化的规定,极易导致违法调解等问题。为此办案组制定了具体的操作规范。一是坚持“一项原则”。即自愿、合法和“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严禁审判人员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二是提高“两个能力”。即坚持依法查明事实、准确分清责任、耐心释法明理、尊重服从法律、弘扬法治权威,提高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能力;坚持密切联系群众、把握民意、尊重善良风俗、促进案结事了、倡导良好风尚,提高解开当事人心结的能力。三是实行“三个公开”。坚持调解过程公开,证据事实公开,调解结果公开,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合情合理,使当事人对调解形式和结果高度认同、自愿接受。四是建立“三种机制”。建立即时调解机制,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即收即调;建立调解经验交流机制,定期组织调解经验交流,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建立调解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对调解案件实行个人自查、审判人员互查、组长审查,避免违法调解和强制调解。五是规定“五类案件”先行调解。争议不大、当事人同时到场且要求调解的案件;虽然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但可以通过疏导工作消除对立情绪,促成调解的案件;有矛盾激化苗头,采取其他方式处理可能发生不良后果的案件;有重大影响、涉及面广,可能引发连锁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暂时未达成实体协议的案件。六是明确“六类案件”予以排除。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严重违法的的案件;涉及社会公益的案件;其他不适用调解的案件。上述六类案件不能适用调解。

    三、把握调解策略艺术,提高调解质量和水平

    调解工作是一门既朴素又高深的实践学问,做好调解工作,必须在增进对人民群众感情,提高做群众工作能力上下功夫。办案组审理的案件,虽然案件类型纷繁复杂,当事人诉讼心态各异,但是都有其内在规律,只要认真学习,善于总结,把握调解时机,讲究策略艺术,对于提高调解质量和效果,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是调解工作贯穿全程。我们充分利用每一个调解时机,把握每一个调解机会,不放弃最后一次希望,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全程。在立案过程中我们发现,不少案件是因夫妻家务琐事、邻里关系等纠纷,由于情绪激愤告到法庭的,我们要求立案人员要注意了解当事人起诉的真实动因,做好诉前调解,此类案件在立案环节的调解率较高;立案后,我们要求办案人员利用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机会,走访了解当事人,尽力化解矛盾,使不少案件未进入审判程序就达成庭前调解。在庭审中既要依法查明事实,更要注重调解,把审判过程当成普及法律知识、解开思想包袱、平息化解纠纷的过程。既使案件审理过程中达不成调解协议,也不能放弃最后一次调解希望,继续做工作,促使其调解解决。

    二是思想教育贯穿始终。调解工作能力水平高低,既要看法律知识水平,更要看做群众工作能力水平。如何让当事人心甘情愿地接受调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很大程度就要看法官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为此,我们教育法官把调解的过程当成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的过程,既要解决案内问题,又要解决案外问题,既要解决思想问题,又要解决实际问题,既要化解当前的矛盾,又要预防以后发生的问题,切实理顺当事人情绪,教育其正视现实问题,着眼和谐相处,协商解决纠纷。

    三是讲究调解策略艺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个案件一个对策,善于把握当事人感情共融点、利益交织点、调解切入点、方案平衡点等,对于做好调解工作意义重大。为此,我们在调解时做到当急则急、该缓则缓、情理交融、面对面与背靠背相结合等多种方法,引导当事人双方本着化解纠纷,换位思考,互谅互让,促进和睦相处,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四是真诚体现司法为民。牢固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理念,把当事人当成自己的亲人,设身处地为他们排忧解难,既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内在动力,也是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方法。我们坚持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为了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宁愿自己多跑路、多磨嘴、多受委屈,也要把工作做到家,尽心尽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文章出处:红卫办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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