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正处于不断深入地改革开放和快速的发展建设之中,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大量增多,注重庭前庭后的调解工作,促进和谐执法,已经成为司法界的共识。这里就此谈几点意见和看法。
一、注重庭前庭后的调解工作对促进和谐执法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1、及时疏导,心理和谐。
立案之前的疏导,可以避免一场“官司”;庭前的调解,可以免得刀兵相见,唇齿相争;庭前的调解,也十分利于顺利执行,顺利结案。疏导调解,符合我中华民族的“和为贵”、“家和万事兴”、“和气生财”、 “心平气和”的心理和谐,双方共赢互利。
2、指明路径,化解矛盾。
当事人在申请立案之前之中,都必须找到律师、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进行咨询。执法人员应当从法律条文上给以分析,指明是非利害关系和法律上的一些程序,进行法律思想宣传教育。有些纠纷可以通过上述努力,让他们自行解决,效果最好。单方面有困难的,还可以指明克服困难的方法途径。一些当事人,经过点拨,指明迷津,走出非法律不可解决的误区,经过力所能及的种种努力,化解了家庭内部和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
3、平等协商,气氛和谐。
老百姓称诉讼为“打官司”,一“打”字,意味着双方必有一场“战斗”。不“打”为“和”。法庭可以背对背,也可以面对面地做调解工作,还可以通过证人以及相关人员做协调商量工作。关键在于要有一个平等协商和谐沟通的良好气氛。作为执法人员,就要努力创造这种气氛,让双方在心平气和中解决矛盾。
4、达成协议,感情和谐。
凡来庭的当事人,一般都是矛盾比较尖锐。审判是一种平和矛盾的重要方式,但并不是唯一方式。在执法人员的主持下,在和谐的气氛中,不气不恼,不嚷不叫,不吵不闹,感情并不破裂,误会减除,敌意减轻,效果更好。
5、双方受益,经济和谐。
及时调解,达成谅解和协议,对对方也好,对法院工作也好,对社会也好,都是既省时间又省力量,又省钱财,又省伤脑筋费神的大好事。拖下去,打下去,互相指责,互相挑毛病,无论是胜诉还是败诉,都是一种不和谐的具体表现。
6、提速增质,审判和谐。
切实做好调解工作,充分了解案件的客观实际和双方的主观愿望,十分有利于从实际出发,公正执法。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益。至于庭审之后的上诉,出了审判工作可能存在一些瑕疵之外,也并不排除上诉者有不到黄河不死心、不甘失败做最后努力的心理,或者心不服口也不服,或者心服口服气难平。
二、庭前庭后调解工作的原则、适用范围和方式方法。
1、工作原则。
①、一以贯之的工作原则。即把调解工作贯彻到从咨询到受理到审判到执行的全过程之中。
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执之以法的情、理、法相统一的原则。在上述三者之中,情是基础,理是融化剂,法是准绳。背情背理也常常与法相违背的,入情入理也常常是合法的。
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原则。没有公正,谈何调解?没有效率,夜长梦多,当事人心理会更失衡,谈何调解?公正是一杆秤,效率是一把尺子,它可以衡量出法律工作者的责任心事业心和基本思想业务素质。
④、化难为易的工作原则。不平则鸣,不进则退。调解工作做好了,审判工作就可以化难为易。从容不迫地审判,使工作游刃有余,有理有据。因为,沟通、融合和化解,让双方在审判人员为他们搭建的桥梁和平台之上,促进当事人自然和解。
2、适用范围。
和审判工作一样,调解工作是十分必要十分重要的,但也不是万能的。调解工作只适用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易于履行的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并不适用那些事实不清,证据并不齐备,还需要做一些查证核实,且双方争议较大、履行起来又较困难的案件。否则,调而不解,做了“夹生饭”,留下后遗症,会步入进退两难境地。据此,庭前庭后的调解的案件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
①、财产分割争议不大,且双方都同意离婚的离婚案件;
②、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给付金额有争议的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给付案件;
③、事实清楚,是非分明,责任明确的人身名誉等赔偿案件;
④、借贷关系充分,证据分明的债务纠纷案件。
3、工作的方式方法。
①、自由地,随时随地调解,不受时间、场合和参加人员的限制;
②、动用亲属朋友和相关人员做疏导劝说和指导工作;
③、由审判人员主持,悉心听取当事人等方面的意见,当面做调解工作,消除意见分歧让双方都后退一步,力争当场达成调解意见;
④、用捎信、电话等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按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