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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难忘的调解

  发布时间:2012-10-26 09:27:26


     从事审判工作已经很多年了,我发现以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大多案情不复杂,是非责任很明确,因此,调解就成为这类案件的主要结案方式。调解是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最佳方法,调解的运用可以缓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更有利于实现当事人的权利,而且,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定纷止争,切实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

    几年前我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的调解过程使我印象深刻。原告郭某,多年前借给被告李某15000元钱,双方约定月利率2%,年底还款。因当年被告种地亏损,没有还款。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钱,被告均以没钱,一直没有还款。2006年1月,被告欠原告的欠款利息就达到了一万多元。因2005年被告种地盈利,表示愿偿还原告欠款。经双方协商,被告偿还本金以外再给原告2000元利息。原告以怕被告还款的钱中有假币为由,要求被告到银行将钱存上。双方来到银行后,将钱给了工作人员。这时,被告要求原告将欠条给他,但原告却要他先将钱存在她的存折中才给他欠条,被告表示不同意,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将钱拿回来。工作人员将钱放回柜台时,原告将钱拿走,并跑出大门。经被告清点,原告共拿走15000元。被告报了案,经公安部门了解情况后,让原告给被告出具了15000元的收条。不久,原告以被告没有偿还欠款利息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14000余元。

    原告起诉到法院后,我通过审查诉讼材料,大体了解了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这时,我首先引导原告进行了换位思考:案件是否存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等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违法情况,如约定利率超过法定标准;被告未履行义务的原因是什么等等。通过上述几方面的思考,原告认为,被告确实是这几年种地没盈利才没有还款,并不是想存心赖帐。原告自己也说,我之所以采取这个方法要钱,是因为被告所说给2000元利息我不同意,又怕被告就此不还款了,没办法才这样做的,也知道自己做的不对。这样,经过原告的换位思考,让她理解了被告的难处,就为下一步调解打下了基础。

    我在送达诉讼材料时,又耐心听取了被告对案件情况介绍,所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有时可以从被告的陈述中发现双方争议的症结所在,有利于法院开展下一步工作。这时,我又引导被告进行换位,让他从原告的角度去思考。在这个案件中,我在与被告交谈中得知,被告前几年确实种地没有盈利,而2005年盈利了10多万元,因为外欠的欠款多,打算每家都将本金给了再付一部分利息。被告说,我没想到原告不同意,如果她说出来,我们可以再协商啊。被告也知道原告的这笔钱是自己多年的积蓄,能够理解她急于收回欠款的心情。同时还表示,一次性偿还利息自己也有难处。通过被告的换位思考,为下一步的调解作了积极的准备。

    经过上面两个环节,我对案件有了基本了解,这时我就从法律角度,以法律思维的方式,将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等情况讲解给双方当事人。同时引导双方当事人以一个旁观者的身份再来看案件,请他们以一个善良人的公平、公正的心理去看案件,让他们去想应如何解决案件。由于在前次换位中双方当事人都理解了对方难处,这时双方都能本着互相谅解的心情来商量如何解决纠纷。原告理解了被告一次性偿还利息的困难,被告也理解了原告想多收点利息的心情。最后,本案以被告先给付3000元,年底再给付3000元调解结案。

    通过案件的审理,我发现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可以从不同角度了解案件,进而理解对方的心理,从而达到以调解结案的目的。这之后,我对这种调解方式进行了总结,并在以后的案件审理中根据不同情况加以适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也很满意,一般也都能够按调解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这种方法现在还很不成熟,需要在实践中更多地加以运用,修改。在这里我也只是将这些想法说出来,希望能够在大家今后的审判实践中提供一些参考,促进民事调解工作进一步得到提高。

文章出处:创业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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