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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河人民法庭重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2-10-26 09:22:11


    近日,洪河人民法庭庭长李辉彦用调解的方式审结一起李某诉贾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2011年秋,贾某某与李某商定,贾某某将其使用权的土地488亩转让给李某承包。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转让费35万元。李某在签订合同时交付定金3万元,余款32万元于2011年12月15日前给付贾某某。定金交付后,李某进住贾某某地点,并借用贾某某机车在外找活干。贾某某收割完水稻后,李某用贾某某的机车将贾某某的水稻地旋耕400亩。2011年12月15日,李某向贾某某交余款时,因贾某某要求收取李某用机车费用问题产生纠纷。双方找到管局某部门领导进行了多次调解,始终未达成协议,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此,李某一纸诉状将贾某某告上法庭,要求贾某某双倍返还定金。贾某某则认为李某违约在先不能返还定金,并要求李某给付机车使用费。在该案审理中,主审法官李辉彦认真地分析案情,认为贾某某要求李某给付机车使用费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依法应分案处理。如解决了此案,双方的纠纷仍有未解决的,他们的纠纷仍在继续,不利于和谐。于是李辉彦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说明教育。帮助他们分析案情,指出双方存在的问题。用了一天的时间终于说服了他们,贾某某同意给付李某3.5万元。至此,李某与贾某某的纠纷得到了彻底化解,促进了双方的和谐,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文章出处:洪河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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