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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摔伤,法庭诉前调解

  发布时间:2012-10-24 08:17:31


    2012年8月16日,马某某某将自己的三轮车停在马某的电器修理部前修理发电机。由于双方疏忽,将车内机油喷溅在路上。由于双方当时急于修车没有及时清理,用一个硬纸片临时盖在上面。此时68岁的孙某老人由此经过,不小心踩在硬纸片上,滑倒在地。由于孙某年岁以高,当即造成膝关节粉碎性骨折,住院支付医疗费10 900元。

    孙某住院期间,其子女多次找修理部业主马某和机主马某某某协商。马某同意分担孙某部分医药费,但马某某不同意分担。为此,孙某委托儿媳王某,到七星人民法庭起诉马某和马某某。

    由于七星法庭今年案件偏高,很多案件积压在承办人手中不能及时结案。为此,七星法庭在8月中旬就加大了诉前调解力度,能够诉前调解的案件尽可能诉前调解,缓解审判人员的压力。通过承办人与孙某儿媳王某的简单了解,认为此案通过诉前调解应当很快解决双方的纠纷。

    于是承办人当即电话与马某某取得联系,马某某接到承办人电话情绪非常激动。在电话里称:“我是马某客户,去他家修理部修车,原告在他家门口摔倒,我为什么赔偿?她愿意哪里告,去哪里告,我不管!”承办人耐心讲解,并建议马某某到律师事务所先咨询一下,或者到法庭来了解一下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

    在承办人真诚的劝解下,马某某父子来到法庭。通过进一步了解,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原告虽然已经出院,但仍不能下地行走,目前需要做伤残等级鉴定,今后还需要二次手术取出钢板。通过承办人的讲解,原告首先承认老人自身存在过失,称如果对方能够同意分担医疗费,就放弃鉴定和二次手术费用。

    承办人帮助被告马某某详细分析了案情,首先是原告因其自身存在瞭望不够,疏忽脚下障碍物,自身承担一部分责任。余下部分责任存在五种可能出现的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修理部业主马某存在过错,承担另外一部分责任;第二种情况是马某在修理过程中没有过错,由马某某承担另外一部分责任;第三种情况是马某和马某某都有过错,共同分担另外一部分责任;第四种情况是马某过错较大,分担另外一部分责任的三分之二,错较大,分担三分之二。

    承办人建议马某某父子回去考虑一下,不妨多咨询一下亲戚和朋友。同时建议原告给对方一天时间,不要急马某某过错较小分担三分之一;第五种情况是马某过错较小,分担另外一部分责任的三分之一,马某某过于求成。原告走后,承办人再次帮助马某某父子估算了一下原告的医药费,鉴定费、二次手术费、以及如果构成伤残,还存在伤残赔偿金。上述费用少说也得3-4万元,如果自己没有十分把握免除责任,接受原告3000元请求是相对有益的。

    第二天下午一上班,马某某就先主动打来电话,同意分担原告的损失。承办人电话联系到原告的儿媳,表明对方同意调解,希望能够到法庭办理手续。承办人将双方约到法庭的圆桌调解室,原告的儿媳看见马某某的儿子也是手部骨折,包着纱布,因没钱治疗只住3天院就回家静养,对此表示十分同情。

    承办人见原告有同情对方的表现,分析能够在3000元的基础上做出让步。通过近一个小时的调解,原告最终只收了马某某2000元,表示其他费用全部放弃。同时,原告与马某的费用分担问题,也因这次调解庭外达成协议。原告儿媳和马某某父子对法庭的诉前调解十分满意,双方即没有花钱又没有伤和气。

文章出处:七星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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