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院资讯 -> 图片新闻

小“江”说法丨借款人有转移财产的风险,债权人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3-01-09 10:46:51


基本案情

      被告张某与袁某系母子关系。2020年,被告袁某因种地急需资金,袁某、张某于2020年5月向谢某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1.5%,2021年底前还款。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袁某、张某未偿还借款。谢某将袁某、张某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同时,原告谢某称被告袁某、张某有财产转移的风险,向法院提起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袁某名下的一处房产。申请人谢某以其名下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判决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申请。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申请人谢某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在网上进行了诉讼保全申请,转入法院内网后及时通过申请,申请人通过网银缴纳诉讼保全费用。当日,承办法官经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并交予执行局执行,执行法官根据民事裁定书立即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立即对申请人申请查封的房产进行了查封,整个流程没有超过8小时,缓解了原告焦急的心情,也减少了原告权利得不到实现的诉讼风险。

法官提示及建议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当债权人在发现自己的合法权利存在风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债务人清晰合法的财产线索并提供同等价值的担保,到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闭窗口

网站首页 | 走进建法 | 法院资讯 | 诉讼服务 | 司法公开 | 法院文化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