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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法堂|网络侵犯名誉权,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2-12-21 15:21:21


    名誉权是一项受法律严格保护的重要人格权,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社交平台也具有了公共空间的属性。但部分网络公众法律意识淡薄,在网络发布有关他人不良视频侵害他人名誉权,该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W女士和L女士同为前哨农场个体户,且二人店面相邻,但双方因日常矛盾经常发生口角,关系紧张。2022年5月,W女士在快手APP及微信朋友圈发视频并配有辱骂言论称:“L女士偷窥自家店内情况,窥探个人隐私......” L女士看到视频后气愤不已,因前哨农场人口较少,朋友圈内都是熟人,且快手APP在同城内也能够刷到此视频,为了维护自身名誉,L女士将W女士诉至建三江人民法院前哨人民法庭,要求W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及公证费5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W女士在其微信朋友圈、快手APP发布含有辱骂性质的视频,主观过错明显。视频中言论虽然没有提及姓名,但被告在视频中确实以原告为拍摄主体,足以使社会公众将之与原告相关联,且当时案涉视频转发量已达到2000余次,确实易引发对原告的名誉产生不良的猜测和误解,故认定被告W女士发布的视频侵害了原告L女士的名誉权,判决被告W女士向原告L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2000元及公证费500元。

    判决后,在法庭干警的监督下,被告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及公证费500元。W女士表示,今后一定会规范自己的言行,保证以后不在公众场合发表不当言论,最终L女士接受了道歉,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提示及建议

  (一)言论自由有限度,法律意识须提升

  网络技术进步和自媒体平台兴起进一步拓宽了人们自由表达的言论空间,在合法的前提下,个人自由发表言论、行使批评、评论、监督的权利,不会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但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无论在现实中还是在网络上,随意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等语言暴力都是违法的,个人在类似微信平台这样的网络空间发表言论也是要受到法律约束的。

  (二)发生侵害留证据

  对于网络侵犯名誉权,当事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留存证据:网络平台账号头像或相册照片的辨认;微信朋友圈发出的内容,聊天记录中透露的身份信息;通过其他证人作证来证明该网络平台账号主体身份;网络平台账号是否使用了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第三方机构或提供技术支持公司的协助调查等。受害人需要提供原始、真实和完整的可以证明网络平台发布内容的电子证据,必须保证电子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将网络平台发布内容记录、拍摄下来并保留原始、客观、真实的信息,也可选择公证或者电子存证的方式固定相关内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责任编辑:周禹彤    

文章出处:前哨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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