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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微讲堂丨麻雀虽小五脏俱全,6000元小案解读民借常用知识点

发布时间:2020-04-27 16:31:20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生活中常见融资方式,是金融借款之外对社会资金的有利调剂。下面,通过笔者审理的一起仅6000元的小案,来解答一些民间借贷中的常见问题。


被告张某一因资金短缺于2018年1月27日向赵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18年4月27日,利息为月息3%,被告张某一于借款当日出具了借据一张,张某二在担保人处签字,未约定担保期限。约定的还款日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还款。赵某自2018年5月开始多次向二人索要欠款。2018年11月26日,被告张某二偿还赵某20000元。2019年1月9日,赵某将二人起诉到法院,请求给付欠款6000元,并支付延期利息。庭审中,张某一认为,还款的20000元是本金,而赵某则认为应先扣除6000元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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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究竟是先息后本还是先本后息。赵某与张某一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赵某按约提供了借款,张某一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当事人认可借款本金为20 000元,利息为月息3%。关于张某二偿还的20000元是否包含利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本息还款顺序,庭审中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先本后息,故按照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先偿还利息后偿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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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关于双方约定的月息3%是否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上述规定,对于年息在24%至36%之间的利息,已经给付的予以支持,未偿还本金部分支持年息24%。故被告在2018年11月26日给付的2万元应先扣除10个月的利息6000元。延伸解读:按照法律规定,利率的红线是不超过年利率24%(相当于月利率2%)。在司法实务中,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出借人在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时,只能按法律规定的最高年利率24%的标准请求。如果按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请求的,超过部分因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承担的代价是对于未支持部分的诉讼费要自己承担,所以笔者建议放弃超出部分年利率24%的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年利率24%,但不超过年利率36%的,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则可以按年利率36%计算。总结一下1、借款人还没有付利息的,最高按年利率24%计算;2、借款人已经支付利息的,最高按年利率36%计算;3、借款人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超出部分可以请求借款人返还或抵扣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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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被告张某二的担保效力问题。担保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法院要主动审查。张某二自愿为被告张某一进行担保,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按照法律规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18年4月27日,那么原告于2019年1月9日起诉,是否超过了保证期限呢?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赵某在2018年5月向被告张某二主张权利,此时未超过法定的六个月保证期间,所以自2018年5月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变成诉讼时效,原告起诉时未过时效。故赵某要求保证人张某二承担保证责任应予支持。


借 条①

为种植水稻,今通过银行转账向张三借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月利率1%,于××××年××月××日到期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则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

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债务人)违约,守约方(出借人、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借条上载明的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李四 身份证号: 地址:微信号:

××××年××月××日


①凭证名称

借条与欠条的区别: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

②借款事由

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事由抗辩。而且而对于借款人已婚的情况,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特别是借款数额较大时,借条上注明借款用途也能够用于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当然仅考借条上的文字不足以证明是否用于夫妻同共生活、经营,还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证明)。

③交付方式

最好就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钱款,必要时可以在借条中注明借款人的银行账号。发生纠纷时,有借条+银行汇款凭证作为证据最为保险。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司法实践中,涉及大额借款或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时,债权人还要承担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果是现金交付就很难举证。

④出借人

司法实践中,未载明出借人的借条推定借条持有人即为权利人,借款人抗辩持有人并非真正债权人的,由借款人负举证责任。

⑤借款金额

建议写明币种。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票据填写规范》,如果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出现大小写不一致的,结合其他证据以及生活经验,一般以大写金额认定,除非有证据证明是所借钱款是小写金额。

⑥利息

年利率未超24%的,属于司法保护区;年利率36%约定无效,属于无效区。年利率24%-36%之间是自然债务区,已付的支持,未付的不支持。

⑦借款期限

根据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是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而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为20年。

⑧逾期利息同⑥。

⑨实现债权的费用。非常有必要写。否则律师费是不予支持的。

⑩送达。送达难是法院目前的难题之一。如果无法送达给被告的话,法院经常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诉讼周期很长被告很可能转移财产。所以要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

借款人。签字捺印身份证号,微信是常用工具,最好把微信号写上。




责任编辑: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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