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石时态在省“两会”法院工作报告中做出了“努力让老百姓在全省法院打官司不求人”的庄严承诺。为了贯彻落实石时态院长的庄严承诺,建三江人民法院为当事人整理了以下诉讼指引,方便群众诉讼,做到真正的“打官司不求人”。
一、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引
原告起诉
(一)起诉应符合哪些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被告的身份事项、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址、可联系的手机号码);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请求的事项、数额必须明确、具体,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事实理由”是指原告应在起诉状中写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与理由或者纠纷发生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和本院管辖的范围(不是所有的纠纷都由法院管辖);
(二)起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般情况,起诉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起诉状原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诉状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当事人是公民的,基本情况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和联系电话;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2.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公民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3.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立案时经核对后收取复印件,原件待庭审时提交)。
4.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及案件其他证据。
5.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提供相应委托材料(1)当事人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委托近亲属代理的,须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
(2)、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人。社区可以推荐本社区的居民或者社区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推荐其他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所在的单位即可以推荐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可推荐本单位以外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
(3)、有关团体推荐的人。社会团体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称、有一定数量成员、有经费来源、有办事机构、有办公地点的非营利性组织。
6. 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原告可以在起诉前或起诉后申请法院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诉前保全原告应提供与被保全财产数额相等的财产进行担保,诉讼保全提供被保全财产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的财产进行担保,或到保险公司办理担保函。
7.立案后原告应预缴诉讼费,原告立案时领取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按诉讼费预缴通知单指定账号缴纳案件受理费,持缴费票据回立案庭换诉讼费发票。
被告应诉
(一)本院依法送达给被告的法律文书,被告应当签收;被告不在场的同住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应当进行签收,签收后及时转交被告本人。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单位职员或工作人员应当签收,签收后及时转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被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文书后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或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需办理:
1.文书是否送达错误,如有错误应及时将文书退回本院。
2.案件是否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和本院管辖,如认为本院无权管辖,须在15日内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
3.如果本院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书面提出回避申请,要求更换审判人员。
4.如认为原告的起诉属实,可以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或要求法院先行调解。
5.如认为原告的起诉部分属实或全部不属实,可以承认属实部分,对不属实的部分提供证据予以澄清或反驳。
6.如认为对原告的起诉同一事实可以反诉的;但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并提交反诉状及相关证据,按规定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
二、行政案件诉讼指引
(一)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申请执行指引
1.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的,也可以在该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2.申请执行时应携带法律文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一并提交立案。
3.立案时应填写申请执行书。在审理中已财产保全的,应提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原件。
特别提醒:
1.授权委托书仅写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2.本院向案件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请按通知书要求进行诉讼。
3.本院安排的开庭时间一般不会变更,如有非常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按时出庭,需变更开庭时间的,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延期开庭申请及相关证据,报经本院同意。
4.案件的审理情况,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本院电脑触摸屏查阅或向跟案法官助理电话咨询。
5.当事人必须按开庭传票确定的时间、地点,提前到指定的审判庭等候。
6.出庭人员必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不能提交身份证明的,按身份不明情况处理;有律师出庭的,应提交执业证原件核查。另外必须携带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及需要提交法庭质证的证据。
7.参加庭审的人员、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不准携带相机、录音机、摄影机等录音录像设备进入审判庭。
8.证人出庭作证,必须在开庭前按规定的时间向本院书面申请;开庭时证人在审判庭外等候传唤,不得旁听案件庭审,作证时应出示身份证。
9.婚姻纠纷、涉及商业秘密、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可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
10.当事人提出评估、审计鉴定的,应书面提出申请,经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同意的,应当先预交费用,不预交费的,按放弃申请处理。
11.闭庭后,当事人需要提交的书面意见、书面材料应当在三日内提交。
12.案件在宣判前,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撤诉。和解协议、撤诉申请应及时提交给法官助理。
13.裁判文书应当及时签收,对裁判不服的,应当在告知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将上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给跟案法官助理。
14.上诉应当在7天内预交上诉费用,不在规定时间内预交又不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缓、减、免申请或缓、减、免申请未获批准的,由农垦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处理(一般是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15.提起上诉的案件,由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相关卷宗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