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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三江农垦法院以服务大局为己任,能动司法化解决纠纷

  发布时间:2016-05-23 17:20:13


     全国第四大水利灌溉工程—黑龙江省三江平原青龙山灌区工程纵贯青龙山农场。灌区工程在施工中,需占用王某承包的青龙山农场辖区内原十四队的“六里泡子”(养殖水面)43.42亩。该水面系王某于2006年10月开始承包,共261.6亩,承包期限为30年。为保障国家重点工程能够正常施工,青龙山农场多次找到王某协商,要求解除灌区占用部分水面承包合同,并同意按规定给付补偿款。但由于王某要求较高,双方一直未能达成协议。为此,青龙山农场以内陆水域承包合同纠纷为名向建三江农垦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王某的承包合同、退出占用水面,并依法给予对方补偿款项。

     建三江农垦法院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认真梳理案情,发现双方虽已诉讼,但王某承包的水面面积还远远大于需占用解除的面积,且双方还要继续合作20年。鉴于该案涉及到农场与土地(水面)承包户之间的利害关系,如果对该案件进行直接判处,不但不能定纷止争,双方还有大量后续因附属设施等纠纷不能得到处理,会引发新的诉讼,带来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针对上述情况,建三江农垦法院高度重视,精心选调骨干法官组成专属合议庭,主要领导亲自出面协调各方关系,业务庭时时跟进审判动态。被告王某系同江市某局退休领导,接到诉状后起初很不配合,认为建设鱼池其投入了近150万元,且每年效益颇丰,如果合同解除其损失很大,故提出要求农场给予补偿120万元的答辩意见。因为对农垦法院的不信任,案件受理后,王某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被建三江农垦法院驳回后,王某又提起上诉,又被农垦中级法院依法驳回。审理中,虽然王某对其养殖水面中养殖鱼类、生长周期、出售价格等方面做了说明,合议庭也多方查找资料,但由于国家和省内对此均无明确的赔偿标准,案件进入焦灼状态。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合议庭成员到青龙山农场进行实地考察,对涉案水面的水产养殖情况及王某的投入、收入情况做了相应的调查,被告王某也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水域的产值收益做司法鉴定。但经法院技术部门多方咨询、委托,因对水面养殖做鉴定难度很大,且鉴定时间的长短无法确定,省内的鉴定机构没有承接委托。鉴于鉴定不能可能会影响审判进程及施工工期,付文院长召集合议庭及院法官委员会会议,要求办案人员克服就案审案思想,提出由合议庭法官和双方当事人直接协调、将双方当事人案内及案外纠纷全部纳入调解范围、一揽子解决双方纠纷的工作思路。合议庭按照法官委员会确定的工作思路,经过多方努力调解,最终促成原告青龙山农场与被告王某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达成后,青龙山农场将补偿款及时履行,王某承包的水面也交付灌区进行施工。该案历经83天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既保证了有争议的土地得到及时利用,又使被征地的养殖户得到应有的补偿。 

      该案的成功调解,体现了建三江农垦法院审理案件始终坚持服务大局的原则,克服就案审案思想,能动司法,将当事人案内案外纠纷全部纳入调解范围,较好的解决了农场与土地(水面、林地)承包户之间的矛盾,在法理与情理兼顾的基础上坚持以人为本,既为地方建设保驾护航,也为百姓谋福祉。

责任编辑:佟建华    

文章出处: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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