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7日,建三江农垦法院创业人民法庭处理一起土地租赁纠纷,依法将查扣水稻产品予以变卖。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关某某土地租赁纠纷一案,因被告未按约定给付本年度租金,经原告起诉、保全,创业人民法庭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并将被告的水稻产品裁定扣押。第二日便将被告的水稻产品运至米厂化验、检斤,将变卖价款提存。
在执法过程中,法庭审判人员不顾严寒风雪,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给双方当事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双方当事人都见识到了法庭的工作力度,对法庭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原告对自身权益的迅速实现向法庭表示感谢。被告也受到了教育,服从法庭的处理并表示以后一定守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