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前沿,随着社会、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法院立案工作也经历了三中模式:1.由各业务庭先办理案件,后续取案号为案件编号。2.成立专门的应案机构即立案庭为案件立案编号。3.近年来,随着各类案件和涉诉信访量的不断增加,人民法院面临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立案工作也承担了越来越多的形式审查和实体审查,现阶段立案受理案件标准已远远高于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受理标准,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虽然各级法院严把立案关,但受理的案件仍大幅上升。以我庭为例,2014年我庭受理民商事案件41件,执行案件6件,合计47件;2015年截止到11月10日我庭受理民商事案件71件,执行案件28件,合计99件。同此上年我庭受理各类案件翻一番,量现出大幅上升的趋势。
一、现阶段“不立案”的具体情况
从目前来看,一下几类案件一般不予受理。1.案件定性困难或者当事人身份特殊的案件;2.当事人人数众多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的案件(特别是拖欠人数众多、农民工工资及企业破产、改制、资产处理引发等案件);可能引发上访的案件;4.可能引发突发群体事件的案件;5.案件可能涉及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案件;6.立案对证据等方面存在瑕疵的案件;7.涉及土地承包、转包、小产权房建设、买卖以及由于违法用地、建房而产生的其地问题形成的案件;8.因房屋拆迁引发的案件;9.一些被告的居住房屋在本辖区,但人不在辖区居住,偶而还出现在本辖区内的案件;10.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相互将案件推往其他法院的案件。虽然上述类型的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总量中所占比例不大,但矛盾较突出,社会关注度高,妥善处理难度大,所以一般在立案阶段由立案、信访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解释,简易当事人到基层组织、基层单位或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调解或民间、行政处理,而且为了不将矛盾推往上级法院,一般要求不下“不予受理裁定”,主要依靠死缠烂磨方式在立案前将矛盾化解或引导到其他部门。
二、 “不立案”的正、负影响
近年来,我们严把立案关,坚持审慎受理的原则,避免了大量受理后难以处理或可能引发群体访、越级访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减轻了本院及上级法院的工作及信访压力。但严格的立案审查方式,除增加了立案信访接待人员的工作、精神压力外,确实给法院工作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让一部分当事人感到告状难。各法院之间相互推管辖权和随意移送案件,除增加当事人诉讼负担外,有时当事人感到告状无门,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形象和法制精神。有时行政机关也对人民法院的此种工作方式提出了质疑。
三、“不立案”的成因分析
1.案多人少,工作压力大。
近年来,随着社会、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公民法人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导致大量纠纷不断涌入司法领域,而同时期人民法院进人渠道不畅,加之职级、待遇低下,对文化高、能力强的年青人失去吸引力,导致法院人才外流,优秀人才进不来,法官人数不足。法院及法官压力不断增大,造成法官不愿收案,不得不加强立案审查,以期从源头上控制进入法院的案件数量。
2.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界定不明。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各类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小产权”房买卖、农用地气转,土地被改变用途而引起的纠纷大量出现,逐些案件一般矛盾大、疑难复杂,行政职权和司法职权界限不清,导致法院对逐些案件一般不予立案。
3.涉诉信访及审判,信访绩效考评压力大。
近年来随着错案追宪制、信访责任终身制、案件风险评估等制度的推行,法院及法官面临的信访压力越来越大,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有些法官不愿承办社会影响大,矛盾突出,法律关系疑难。复杂的案件,导致案件被拒之门外。
四、实行立案登记制的挑战
立案登记制度的改革是人民法院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必然选择,说明人民法院之间互推管辖权、不立案且一般又不下不予受理裁定的一些作法已引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人民法院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诸如农业土地承包、转包、企业改制遗留问题,房屋开发、社会群体纠纷等案件可能会转变进入司法领域,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经诉等案件也可能会出现。现阶段,我庭认为“小产权”房屋开发引发的案例纠纷、违章建筑拆除以及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和各门协调解决的社会群体性纠纷和重大事件不宜导入诉讼程序解决。
五、立案登记制度的应付
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复立案审查制为立案机制,对依法庭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是保障当事人诉权、建议法治社会要求。而人民法院也将因案件受理制度的改革,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为解决立案改革带来的挑战,我们庭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诉前调解工作。诉前调解就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提起诉讼案件时,在立案登记前,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有效利用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在诉前解决当事人的争议,以缓律审判无压力,实现司法便民服务。
2.加强速裁、小额诉讼及简易程序等案件适用。实行繁简分流,以最快的速度办理好简易诉讼案件,以便有充分的人力、物力去解决复杂、疑难、社会深层次的矛盾,减轻法官压力。
3.加强法官职级、工资待遇,扩大进人渠道,防止人才流失和引入优秀人才,使广大法官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充满责任感和荣誉感,敢于面对各类社会矛盾,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审判、执行好每一个案件,真正做到定纷止争,让每一个当事人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防止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4.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和绩效考评,奖惩分明。
5.立案登记制未必是来案必应。对于立案登记制度,《决定》明确指出“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要做到有案必应、有诉必理,所以,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告知起诉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或向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6.加强立案窗口建设,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的各项功能。同时,还要发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做好人民陪审员和人民陪审团工作。
7.落实信访终结制度,树立司法的威信,不能又返回到以前法院处理后,当事人不服再去信访,出现案件反复“翻烧饼”的现象。
8.做好风险评估,审慎处理敏感案件。对于一些受理后无法审结、无法执行,且可能产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敏感案件,例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职工安置、社会保障、企业改制等案件,对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众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要多做群众的思想院导工作,及时制定可行性应急预案,尽可能把社会稳定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及时开展立案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9.建立防止诉讼权利滥用的具体规则。针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法院在适用登记立案制度时应当慎重,建议设置相关的规则来审查是否存在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虚构法律文系的情形,在当事人提交诉讼状时应当审核相关文书、印章、证件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据、印章等,从而防止该类案件进入立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