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建三江农垦法院洪河人民法庭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案情如下:2014年11月26日,被告王某雇佣被告张某为其所有的尚未入住使用的楼房墙体进行装修,双方约定工时费共计300元。被告张某又雇佣李某为其承包的工程砸墙,给付工资150元。李某在干活过程中,所砸墙体松动脱落,将李某砸伤,张某将李某送至农场医院进行医治,在原告(李某的家属)要求下转院就治,李某在转院就医途中死亡。现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及被告张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尸检费用合计32万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就三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人证言及在公安机关作的询问笔录组织了当庭质证,并让相关证人叙述案件发生经过。详细了解案情之后,法官组织了多次调解,但最终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合议庭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做出如下判决:李某因操作不当自行负担30%的责任,被告王某负担20%即42757.20元,被告张某负担50%即106893元的赔偿责任。判决送达到各方当事人后,被告王某在送达判决时欲提出上诉,但是当他详细咨询了办案法官后,权衡利弊最终认同了判决结果。于是二被告在上诉期内、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时,就主动联系原告要求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款给付义务,现二被告已将判决书中给付款项自行给付原告。
通过此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办理案件“能调则调、调解优先、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给各方当事人一个公正的结果,在保障案件法律效果的同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