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建三江农垦法院成功地化解了一起杨某叔侄二人与佳木斯某机械公司长达8年的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赔偿案件。杨某叔侄二人收到40余万元赔偿款后心情无比激动,给法院送去了一面锦旗,感谢建三江农垦法院为民办实事。
2007年,杨某叔侄二人分别在某经销处购买了一台佳木斯某机械公司生产的收割机。杨某二人使用后发现该收割机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便与该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杨某叔侄二人无奈,于2009年向建三江农垦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公司退还购车款并赔偿2007年至2008年两年的经济损失。建三江农垦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收割机确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判决杨某二人将机械退给该公司,同时该公司与某经销处将购车款退还给杨某二人,并赔偿杨某二人两年的经济损失。
某经销处与某机械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为某机械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某经销处独家赔偿杨某二人的经济损失。杨某二人对该判决十分气愤,多次进京上诉,控告二审法院裁判不公,并疑似二审法院与某机械公司有其他关系,导致该案枉法裁判。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院长对此十分重视,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适用法律有误,启动了再审程序。该案再审后撤销了二审判决。
2013年1月,杨某二人依据再审判决向建三江农垦法院申请执行某经销处与某机械公司赔偿各项费用37万元。该案受理后,执行员沈剑在向某机械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发现该公司已经清算并被注销,原公司股东已加入江苏某集团,库存商品归属江苏某集团。于是,七星法庭执行员沈剑便多方调查取证,把某公司的37位股东变更为被执行人,为确保执行款项的到位,他在一天内马不停蹄地向12家银行查询了这37位股东的银行账户,并将原法定代表人吕某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2014年6月,杨某叔侄二人依据再审判决向该机械公司主张赔偿其2009年的经济损失,双方的诉讼硝烟再次突起。建三江农垦法院院长付文对这两起案件高度重视,他组织法院精兵强将并指派第九合议庭审判长李辉彦担任该诉讼案件的审判长并主审该案。付院长指示办案人员一定要相互配合,办出铁案,让人民群众信服,在最短的时间内平息矛盾,化解纠纷,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法官们接到案件后,首先认真仔细地对案情进行了分析,认为双方的纠纷已长达多年,矛盾积怨太深,不宜面对面进行调解,应当将双方分开,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调解。在法官们精心的主持下,化解了双方的矛盾,打消了杨某二人对法院的敌对情绪,同时也说服了吕某,使吕某主动将赔偿款交到了法院,杨某叔侄二人也与该机械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使这起长达8年的纠纷在建三江农垦法院法官们的共同努力下终于化解,树立了司法权威,最大程度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达到了案结事了的目的,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构建了三江和谐稳定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