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建三江农垦法院七星人民法庭受理了周某与耿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受案后经银行查询冻结耿某本金延期利息21000元,法庭给耿某送达冻结裁定时,耿某提出这钱不是他的,2013年他亲属用他名在农场签的种植合同,亲属卖粮款是按合同对农户,所以钱打他的账号内,并说他身体不好,地种不了就让亲属来种的。
经执行员多渠道了解,耿某经常在里地干活,确实是他一个亲属在地里住,打理种地事宜,按农场的现状,这种情况确实也有很多。如果耿某提出异议,法院以银行存款实名为由驳回异议,但执行异议驳回后可以走异议之诉程序,耿某说的这些也可以形成证据链条,也有可能胜诉,给审判增加压力,给执行带来不利。
经办案人员反复考虑后决定做申请人工作,先让申请人放弃延期利息1000元,并先拿出1000元后通知耿某说申请人考虑你身体不好,两家以前关系不错,同意放弃延期利息,你来把申请人放弃的延期利息拿回去。耿某一会就来了,收完钱打完1000元收条,耿某起身要走时执行员问他不是你的钱你怎么来拿这个钱呢?耿某张口结舌了,说我还是实话实说吧,地是我种的,亲属只是长工,和周某原来关系很好,因为种地起经济纠纷他起诉了,很生气,不想给他这钱,现在到这个份上了,没什么说的了,承认卡内的钱是他的,执行人员把冻结的21000元扣划给申请人,本案胜利执结。
此例案件说明,执行过程中不能机械的穷尽办法、措施,更要思考,要用脑来办理每起案件,即要注重法律效果,也要兼顾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