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建三江农垦法院执行局第二期执行大会战全体人员来到创业法庭红卫办案组,对办案组历年(陈欠的)执行积案进行梳理分类,针对实际情况被执行人采取行之有效、果断有力的执行措施,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建民保字第6号诉前保全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张某某卖给第三人孙某某的水稻地款46 000元予以冻结,并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建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张某某、李某某劳务费36 000元,期满后,被告仍未履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向协助义务人孙某某送达了协助执行裁定,让其将水稻地款交予法庭履行义务,孙某某不听劝告,无视法律,私自将款项交给被执行人,执行人员多次找协助义务人孙某某沟通协调未果。执行会战小组慎重考虑、仔细研究,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协助义务人孙某某采取措施,将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建三江支行红卫分理处的存款34 300元予以冻结,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此次执行会战形成了较大的执行声势,达到了执行一件带动一片的执行效果,使辖区群众淡簿的法治观念有所提高、有效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提升了法律威慑力,有利于营造公民遵法守法、依法行事的良好法治环境,受到了农场党委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