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三江农垦法院对促进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衔接,依法妥善化解民事纠纷,在2010年就制定了具体意见和实施办法。建三江农垦法院胜利人民法庭在民事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合作工作中,认真研究尝试,使一些缠案经两家联手调解,依法妥善化解了民事纠纷。
原告赵某,被告宁某某,2014年4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原告将座落于胜利农场“鑫园”综合楼一栋6号门市房卖给被告双方约定价格341667元,签订协议后10日内给付购房款,付款期限到期后,双方因多方原因未能按期履行合同,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定金不予返回。
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诉称: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给付房款,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我按合同的约定去给原告送钱她不要,理由是门市房价格卖低了,如果再加四万元就卖给我。双方在法庭上争止不休,又拿不出合法证据,使庭审无法继续。休庭后合议庭认为:原、被告均为胜利农场老户,有一定的社会背影,如果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一下调解,效果会更好。为此,我们向人民调解组织出具了《委托人民调解函》,经各方面的努力,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
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相衔接的优势,具体表现为:
(一)点多、面广、人力足。
截止到2014年全国已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80多万个,共有调解人员490多万人,这样一支庞大的调解组织,几乎可以触及我国的每一个角落。就胜利农场而言,调解人员就212人。
(二)成本低。
根据《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等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调解是不收费的,调解委员会都设立在街道及社区、生产管理区和作业站,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纠纷,不必长途远涉,既省钱又省时、省力。特别是边远的管理区和作业站,这种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很受老百姓的欢迎。
(三)地域优势
由于人民调解员都是当地选拔出来的,他们对当地的民风民俗都比较清楚,而且由于调解员一般都是当地群众的一员,他们通常都是有一定文化、法律知识以及在当地有一定社会威信的人,人民群众通常对他们的行为比较相信。他们可以利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甚至到田间地头做工作,这种与民方便的工作方式,往往会拉近其与双方当事人的距离。
目前,胜利农场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20个,其中管理区7个、场直单位6个、社区7个,人民调解员212人。2014年调解各类民事纠纷824起(司法分局上报数),其中法庭与人民调解组织联手调解的民事纠纷就167起。胜利农场人民调解组织(司法分局)每年调解民事纠纷都在800起左右,有一支调解技能较高的调解队伍,这给衔接合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通过几年的诉调衔接实践,使人民调解组织在处理民事纠纷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