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建三江农垦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肖某某醉酒驾车与他人发生碰撞受伤,法院判决拘役三个月。
2013年7月中旬,前锋农场的肖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摩托车与他人驾车发生碰触,事故造成肖某某牙齿脱落四个、鼻骨、上下颌骨均骨折,摩托车损坏。经抽血检测: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百豪升含231.30毫克,属醉酒驾驶,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肖某某在此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该案件经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后,因肖某某体内的乙醇含量超过200毫克,属从重处罚情形,判处拘役三个月。
肖老汉开始对此很不理解,认为自己受伤也是受害者,不应得到如此处罚。经刑庭法官耐心解释法律规定,讲述醉酒驾驶对社会的危害性,肖某某认识到了醉驾的隐患和危害性,并表示以后决不酒后驾车,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醉酒驾驶使肖某某受伤车损又获刑,正是“打落牙齿往肚里咽”,以此告诫大家,千万不要酒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