捧着收获,告别2013,带着憧憬,迎接马年。随着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随着我国法制社会的建立与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已逐渐增强,新的社会矛盾,新型的民商事纠纷亦日趋增多,维护社会稳定已成为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作为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一线干警,我们有义务,更有责任,进行深入摸索,大胆创新,牢牢把控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每一环节,稳步提升审判质效。现将自己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摸索出来的如何办好民商事审判案件的点滴体会总结出来,与大家进行共同商讨,使其更加完善、实用,真心期盼在新的一年里,自己的点滴体会,能对有效提升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有所促进和帮助。
一、受案环节,要从严把关
案件受理是我们审理案件的第一道门槛儿,也是第一关,更是第一个重要环节。如果这一环节掌控不好,或不认真把握,不仅会给我们今后的案件审理工作带来被动,引发新的涉法涉诉案件,而且,还会造成程序或实体违法,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根据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把控。
(一)审查案件主体。案件受理后,案件承办人应首先审查当事人是否是本案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并以此来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即便是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原告亦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
(二)审查被告是否明确。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三)审查是否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所有这些都是起诉中的核心内容,所以都必须要进行严格认真地审查。
(四)审查是否符合法院民商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如属于轻微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需要先行进行劳动仲裁等案件。
(五)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审查。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案件。
(六)审查判决、裁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是否又以同一事实、理由提起诉讼的案件。对于存在以上情形的案件,应不予受理或予以裁定驳回。
二、审理期间,应做到有备无患
案件在审理期间首先提前做好“五个准备”。
(一)做好开庭前的准备。作为案件承办人首先要有能动意识,对依法应该做到的,要首先做到;对可能发生的,一定要提前预见到。要把各项准备工作都要做到头里。在开庭审理前一定要阅卷,制定庭审提纲及需要归纳出争执的焦点及法庭调查的重点,围绕以上开展法庭调查。
(二)要有做好长期沟通的准备。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文化水准的迅速提高,所有诉到法院来的民商事纠纷,绝大部分都是比较复杂的,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也是十分难缠的,所以,要树立做好长期沟通的准备,案件不结,沟通不止,只有这样,才能努力做到诉讼各方的相互了解,了解到位,才有可能理解,真正能够理解了,也就容易谅解,最后达成共识,化干戈为玉帛。
(三)要有站在当事人立场上考虑问题的准备。作为案件主审人,要学会不断换位思考问题。可以设想一下:假如自己是原告,就应知道自己的诉求是什么?都有哪些证据来作为支撑,以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之目的;倘若自己是被告,就要清楚自己免责的事实或对抗诉求的相关证据;作为承办人,就应该清楚,通过举证、质证、辩论,如何来进行去伪存真,辨法析理,最后做到能正确调判。
(四)做好调解出现反复的准备。调解出现反复实际上是正常的,当事人在处于某种特定环境下同意达成的协议,有的是真心的,有的也是出于一种无奈。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由于我们没能及时下发调解文书,当事人回去后,迫于某种压力,或受心怀不轨的案外人的挑唆而反悔,对于这种情况,就要做到及时制作、送达调解书,同时,也不能有急躁情绪,埋怨当事人,对当事人出言不逊,或存在不想调,一判了之的想法,这样,不仅给上级法院增加工作量,增加当事人诉累,而且还会给今后案件的执行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甚至会给社会的稳定,留下极大隐患,所以,即便是反复了,或反复几次,我们就应视其情况,及时变换新的调解方法,确实需要判决的,就应及时下判。
(五)做好不被理解的准备。作为法官,社会对我们什么评价都有,由于我们的队伍中也存在着个别“害群之马”,他们的所做作为给社会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严重地损害了人民法官的高大形象。而诉讼当事人本身由于文化程度、个人修养、社会阅历、经济状况、社会地位、个人脾气、秉性的不同,因而,他们对待处理纠纷的态度,个人性格,都是不同的,所以,对于我们的工作,很有可能不被理解,甚至永远不被理解,所以,越是这样,我们越要放下架子对待当事人,与他们沟通时,要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辨法析理,让当事人心悦诚服,为我所动。
三、方法是开启心灵的钥匙,细节决定着案件的成败
如今有个别法官,特别是新入行当的办案人,在办案过程中,只注重实体法的教条运用,程序法的机械操作,初看起来,没什么毛病,但办案效果却并不好,甚至与当事人产生正面冲突,“吃力不讨好”不说,还极大地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效率以及社会效果。究其原因,往往是不注意工作细节,不讲究工作方法,死板套用,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方法就是要做到:
(一)认真要把握第一次与当事人的电话沟通。当受案后,作为案件承办人,应对案情摸准、吃透,先从外围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有关基本情况,甚至性格、秉性、社会关系(掌握这些是为了给办案方便,当然要正面利用),经过深思熟虑后,组织好通话语言,再与当事人进行通话,因为,第一次通话十分重要,此次通话决定着当事人对你是否信任,这也决定着以后办案顺利不顺利。
(二)慎重对待与当事人的第一次见面联系。第一次与当事人见面时,一定要着装,要有礼有节,不卑不亢,说话要有理有据,语气要诚恳,因第一次见面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对你今后审案是否信任。
(三)应当重视第一次实地考察或勘查。有些案件,如相邻关系等民事纠纷案件,需要到现场进行实地考察或勘查,要提前备足“功课”,最好邀请专业人士及有关人员到场,一定要十分重视这第一次实地勘验及考察,做好详细记录,精心绘制现场图,邀请有关人员到场鉴字。
(四)绝对不可轻视第一次庭后调解。事实证明,有许多案件在开庭时,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请代理人的,都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庭上争得面红耳赤,唇枪舌剑,互不让步,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人,对案件的是非曲直早已十分清楚,只是碍于面子或者为了某些利益,只能在庭上咄咄逼人,寸步不让,甚至为了治气,就是不同意调解,但开完庭后,或休庭时,只要我们双方当事人稍做耐心地思想工作,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五)调解中要充分考虑和对待第一次合理让步。在调解案件时,有些案件,做对方工作,让对方一味地让步,不见得就是好事儿,调解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双方自愿,二是调解内容、程序要合法。合理让步是对的,是合法的,也是我们大力提倡的,但一定要有个“度”,一定要审慎对待第一次合理让步,切不可在维护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再去侵犯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巧妙运用调解手段,是“案结事了”的有效途径
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采用调解手段解决民商事纠纷,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国家稳定的有效有段之一,用此手段处理的案件,基本上都能做到“案结事了”不留后患,这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方式,是我们几代人民法官经验的总结,因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大力提倡和规范调解工作,能带动多项诉讼制度发挥最大效益,会收到了“调解多、上诉少、申诉少、发改少、社会公信度高”的良好效果。调解工作可以贯穿民商事案件的始终,我的主要做法是:
(一)注重庭前调解,可以增强亲和力。在接待当事人立案过程中,法官对当事人的态度要和蔼,诉讼调解中,当事人内心的接受能力十分重要,对于调解者的信任感是调解协议最终得以形成并顺利执行的前提。为此,接待当事人要注意调解的语气、用语、动作,坚持用平等、文明、规范、平和的语言与当事人交谈,耐心倾听其陈述,在倾听中注意保持对视,并用适时的点头等细节动作促进双方的良性互动,不管陈述者的语言表达能力如何,或是有没有地方口音,有些表述尽管我们没听懂,甚至是“车轱辘话”,啰嗦起没个完,但我们亦千万不要轻易打断对方的陈述,仍要认真倾听,决不能表现出不耐烦或耍态度、发脾气的情形,因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只要你能耐心地、仔仔细细地让对方把所有的心里话都倒出来,他心里就舒坦了,那这件案件基本就已结了一半,因为,此时的当事人已经认可和相信你了。
(二)要紧紧把握最佳的调解时机。对于当事人抵触情绪不大的案件,法官可以适当将调解工作前置,在立案受理阶段察言观色,及时了解和安抚当事人的情绪,避免双方在以后的诉讼中激化矛盾。对于部分矛盾容易激化、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则要求法官始终冷静,控制好调解的时机和节奏。可以利用分别做双方当事人工作等时间差,给当事人一些适当的时间理性权衡利弊,待其冷静之后再做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的效果。
(三)采用灵活多变的调解方法,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办案中,要针对不同的人,采用不同的方法。如:对重感情讲义气而直爽的人,要运用情感感染法;对刚烈、脾气暴燥、不怕扯破脸皮的人,要运用以柔克刚法;对乐于听奉承话,爱戴高帽子的人,要运用先守后攻法;对惰性很强,遇事优柔寡断、缺乏自我主张的人,要运用正义威摄法;对当事人亲属较少,孤僻内向、想依靠外援的人,要运用亲情触动法;对固执己见,多次做工作难于见效的人,要运用群众抨击法。
(四)有效利用合理资源进行调解。即:借助“五种力量”:一是借助对双方当事人有恩的,在当地或者当事人心目当中十分信任的、比较敬重的人的力量。二是借助基层组织的力量。当事人所在地的单位、农场、管理区、社区、居民委的领导、司法局或人民调解组织的力量,分发挥他们与当事人间相互信任、彼此熟悉的密切关系,在坚持依法调解的前提下,调动他们参与调解的积极性,通过他们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三是借助说情者的力量。本来说情者是应该被打击和唾弃的,但事实上,我们所处在人类社会,说情风是免不了的,这就看我们的办案人员是若何把控、利用这些人,处理的好,让其为我所用,他们事实上,也是一支不可低估的“力量”,这些说情者,即使能来说情,就说明他与被说情者有着非同寻常的关系,往往他的话,在被说情者身上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四是借助律师的力量。律师也是法律工作者,大多数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往往是能够站在公正立场上说话的,而他的意见往往会对被代理人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五是借助书记员的力量。书记员也是合议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除了干好本职工作外,往往有时“敲敲边鼓”,“补补台”,往往也会为成功调解,发挥了重要作用。六是借助执行难的力量。有许多案件,尤其的涉及财产案件,最后都是要进入执行程序的,执行难是人们众所周知的,要郑重告知权利人,调解可以减少执行难度,规避执行环节,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最短时间内,最大利益内得到保护,因而,促使他积极主动走调解结案这条路。
(六)热处理”和“冷处理”调解。对于被告方诚意赔偿,被害方也同意调解,但双方不能在赔偿数额上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及时作好法律解释,向双方阐明诉讼风险,帮助消除侥幸心理,趁热打铁,促成双方调解结案,一旦调解成功,应及时执行兑现。对确因被告人赔偿能力有限,调解出现僵局的案件,承办法官采取“冷处理”的方式,适时责令被告人主动向原告方检讨过错,表明悔罪诚意,争取对方谅解。同时,如实指出原告在案件中的相应过错,帮助其实事求是地分析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争取将案件依法妥善调处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