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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调解艺术

  发布时间:2014-01-03 10:41:52


    新年伊始,万象更新。随着我国改革力度加大,步伐加快,新的社会矛盾也将会不断地产生,如何有效化解这些矛盾,仅靠我们审判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机械地去审判,是不够的,社会效果也不好。通过长时间的司法实践,我们总结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运用调解手段来化解民事纠纷,就愈加显得十分重要和快捷,而且,还可以做到,案结事了,不留后患。因此说,调解工作做得好不好,对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笔者在近20年的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一套通过司法实践证明是可行的调解方式、方法,与同行们进行探讨,以求不断得到充实和完善。主要做法:

    一是规范庭前调解,带动多项诉讼制度发挥了最大效益,使该院各项工作步入良性循环,收到了“调解多、上诉少、申诉少、发改少、社会公信度高”的良好效果。明确适用庭前调解的案件范围,当事人双方有明确的调解合意的,确定时间,利用简便快捷的方式组织当事人在适宜的地点及时庭前调解。以证据开示为核心的庭前准备程序;将庭前准备与简易程序有机结合;推行“启而不发”式调解方式,由主持人基于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出示的证据、辩论的意见予以归纳总结,敦促当事人自行决定参与调解和形成能够承受的调解条件,这样既能注重法律对合法权益的保护,又能够照顾到双方之间的和睦关系和将来友好合作的可能。

    二是增强调解工作的亲和力。在接待当事人立案过程中,法官对当事人的态度要和蔼,诉讼调解中,当事人内心的接受能力十分重要,对于调解者的信任感是调解协议最终得以形成并顺利执行的前提。为此,要注意调解的语气、用语、动作,坚持用平等、文明、规范、平和的语言与当事人交谈,耐心倾听其陈述,在倾听中注意保持对视,并用适时的点头等细节动作促进双方的良性互动。

    三是把握最佳的调解时机。对于当事人抵触情绪不大的案件,法官可以适当将调解工作前置,在立案受理阶段察言观色,及时了解和安抚当事人的情绪,避免双方在以后的诉讼中激化矛盾。对于部分矛盾容易激化、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则要求法官始终冷静,控制好调解的时机和节奏。可以利用分别做双方当事人工作等时间差给当事人一些适当的时间理性权衡利弊,待其冷静之后再做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的效果。

    四是采用不同的调解方法。因人制宜运用适合的调解方法,针对不同的人要用不同的方法。如:对重感情讲义气而直爽的人,要运用情感感染法;对刚烈、脾气暴燥、不怕扯破脸皮的人,要运用以柔克刚法;对乐于听奉承话,爱戴高帽子的人,要运用先守后攻法;对惰性很强,遇事优柔寡断、缺乏自我主张的人,要运用正义威摄法;对当事人亲属较少,孤僻内向、想依靠外援的人,要运用亲情触动法;对固执己见,多次做工作难于见效的人,要运用群众抨击法。

    五是注意调动外部因素促成调解。即充分发挥当事人的委托人、亲朋好友与当事人间相互信任、彼此熟悉的密切关系,在坚持依法调解的前提下,调动他们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尤其是发挥律师的角色功能,通过他们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

    六是“热处理”和“冷处理”调解。对于被告方诚意赔偿,被害方也同意调解,但双方不能在赔偿数额上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及时作好法律解释,向双方阐明诉讼风险,帮助消除侥幸心理,趁热打铁,促成双方调解结案,及时执行兑现。对确因被告人赔偿能力有限,调解出现僵局的案件,承办法官采取“冷处理”的方式,适时责令被告人主动向原告方检讨过错,表明悔罪诚意,争取对方谅解。同时,如实指出原告在案件中的相应过错,帮助其实事求是地分析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争取将案件依法妥善调处结案。

文章出处: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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