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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民商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实践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3-12-25 14:22:40


    近日,王女士和张先生踏进了八五九人民法庭。他们满脸愁容——想尽快结束难以维系的姻缘,可是又不知道,为此还要在法院僵持多久。看了王女士的起诉状,法官向她简要介绍了速裁程序的有关情况,说那样会很快。二人都表示同意。见此,速裁法官当即决定不拘泥于按部就班的庭审程序,而是引导他们直接进入法庭调解。小孩的抚养问题、共有财产、公共债务等问题夫妻俩没有过多争执,并很快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定了方案……最终,法官对双方意见进行了归纳,提出了具体的调解意见,双方均表示认可,并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庭审结束,前后只用了约20分钟。5分钟后,法官又将事先拟定的裁判文书电子模板,根据案情填充好内容后,直接从电脑上打印出来,两人拿到了刚打印出来的调解书。从立案到结案,不到30分钟,一张调解书,让他们从痛苦的婚姻中走了出来。

    ——这是八五九人民法庭运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在民事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大量民事纠纷随之发生,提高诉讼效率已成必然趋势。司法工作的主题是“公正与效率”。效率之所以被提到与公正相等的高度,是因为现代社会,社会事务的复杂、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导致纠纷的增多,从而使需要法院裁决的案件却越来越多,而司法资源是相对有限的,因此,要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更加有效地运用到司法裁判中,就必须提高诉讼效率。诉讼往往是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一个选择。多数当事人选择诉讼常常出于不得已,他们有的对法律的规定及法院的办案流程等一无所知,有的一知半解,对打官司往往存在一种畏惧心理或怕麻烦心理。这就要求我们要积极贯彻方便群众、方便诉讼的“两便”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要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司法服务,最大限度方便群众诉讼,在确保案件在公正的前提下及时高效审结民商事案件,让人民群众满意。借鉴其他同行的做法,我们所在的人民法庭在审理简易民商事案件中进行了一些积极的尝试和摸索。将婚姻家庭和继承、证据确实充分、争议不大的小额债务纠纷、买卖合同等案件,以及当事人双方同意或请求并适合通过速裁程序解决问题的简单案件进行庭前合理分流,进入民事速裁程序审理。实行庭前速裁与排期开庭相结合,加快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速度,节省诉讼成本,更合理使用有限的审判资源。

    实践中,我们通常由一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的独任庭形式组成速裁庭。 “速裁庭”内只设一个审判员席、一个书记员席,或者采取圆桌会议的形式。当事人双方到庭后,被告首先必须对是否放弃15日答辩期作出选择,放弃答辩期的,直接以简易程序立即进行庭前调解。调解未成,当即进入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既然是速裁,就不必拘泥于传统的调查-辩论-裁判“三段式”格局,在某些环节上,可以尽量简化,使审判程序更为简便快捷。通常情况下,庭审中在原、被告分别陈述自己的诉辩主张后,紧接着就是举证、质证、认证过程。一方当事人举一份证据,法官询问对方当事人,由对方当事人作出认可表示,或者提出反驳意见,举出相反证据。实行一证一质,或反映某一方面问题的几个证据一起质证,此方面质完再质另一方面。而速裁案件完全可以简化这一过程,如果有证据需要举、质、认,可以同当事人陈述诉辩主张结合起来。没有必要人为地设立独立的举证、质证、认证阶段。在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姓名之后,先由原告及代理人简略陈述诉请并同时举证,再由被告指出有争议的地方并举证。如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法官在速裁中就应开门见山,针对这一的争议,引导原被告求同存异,相互谅解,互作让步;如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既无须经过举证、认证,也无须法庭辩论,直接进入法庭调解或裁判。对于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速裁案件,也是当庭宣判,当庭送达裁判文书。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当庭宣判的,判决书必须在速裁之日起3日内向当事人双方送达法律文书。速裁中如法官认为该案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不宜速裁而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即可在审理过程中自然“繁”、“简”分流,当即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将速裁程序庭审直接转化为普通程序庭前证据交换。速裁案件要当庭宣判,当庭发放裁判文书,就必须提高裁判文书制作速度,缩短文书审批时间。为解决裁判文书起草时间较长的问题,在速裁案件中,采用固定的“填充”式法庭笔录、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内容,并在电脑中制作出相应的文书模板。只要在庭审结束后,在电脑上将该案件的情况填充进相应的模板即可完成法律文书的制作,几分钟之内便可将文书送达。

    实践中结果表明,运用“速裁程序”审理简易民商事案件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充分显现出来。据统计,近年来基层法院法院受理的各类民商事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而法官数量却未相对增加,尤其是基层人民法庭的人员数量相对更少,审判压力不断加大。有的法官因受原先审判机制的制约和陈旧审判理念的影响,存在不求办案效率、只求不超审限的思维定势。在案件过多的情况下,仍按立案排期的先后顺序开庭,不分轻重缓急,没有繁简之别,庭审程序也按部就班,拘泥于一成不变的办案方式,这极易导致诉讼拖延、积案上升,使一些本可短期结案的案件被人为地拉长审理周期,并可能造成证据灭失,可供执行的财产藏匿或转移、贻误执行时机等不良后果。这种低效的、事倍功半的审判理念和办案程序已越来越不适应审判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从近几年的建三江农垦法院受理案件情况看,在受理的各类民商事案件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四分之三左右。如果选择精通业务、善于调解的法官,专门负责审理占民商事案件较大比重的简易案件,将成为缓解基层法院当前民商事审判压力的一种较理想的选择。尤其是人民法庭由于人员配置方面的局限和各类民商事纠纷的与日俱增,审判工作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从而导致许多人民法庭整天整年地忙在案子里,无法正常地履行服务的职责,从而影响了人民法庭辖区内的形象。速裁机制的运用,会很大程度上缓解人民法庭的压力。

    “速裁程序”,正是契合了能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这一司法工作的主题,而具有了其特有的诉讼价值。在民事诉讼法中,立法者其实也是鼓励法官利用更加简易、便捷的程序解决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以提高诉讼效率,因此,在这部法律中专门设置了“简易程序”一章。而“速裁程序”则是比“简易程序”更加简易的程序,其有关审理的程序更简单,审理的时间更短,有效地节省了法官的时间和各种资源,也使当事人节省时间与金钱成本,避免了“讼累”。因此,“速裁程序”是一个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符合立法本意的改革,是很值得我们推行的一项司法程序。

文章出处:八五九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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