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进和谐司法进程中,各地法院加大了调解工作的力度,撤诉案件也相应的增多,但目前基层法院民商事撤诉案件普通存在以下不规范的方面。
一、案卷材料少,内容不详实,通常仅有简单的撤诉申请和撤诉裁定。二、撤诉原因不明了,有造作之嫌;三,程序不到位,特别是适用普通程序的撤诉案件往往只在裁定书商罗列合议庭成员,但在程序上未有所反映。
本人认为,撤诉案件固然简单,但不能简化。所以建议民商事撤诉案件中应规范以下方面:第一,案卷材料要尽可能的保持“原貌”,以防备查,有的案件在起诉后,庭前调解或者当事人之间协商了解了,原告申请撤诉,这样的案件材料自然少,有的案件是先开庭,庭审结束后,通过调解或者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原告再撤诉,这样的案件材料相对多一些,但是从法庭在装订卷宗材料时为了简便把一些材料抽出,仅留简单的撤诉申请和撤诉裁定,有的甚至将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材料抽出,这样就不能完全真实的反映处理案件的经过。第二,申请撤诉的理由要明确。有的案件是全部履行了而撤诉,这样的案件自然没有后遗症,但有的案件是部分履行,未履行或者是其他原因,案件实体权并未全部消灭,办案法官应区分不同情况告知撤诉后果,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以防后患;第三,程序应到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所以在原告申请撤诉后,特别是适用普通程序的撤诉案件,合议庭要对原告的申请要进行合议,形成合议笔录,才能依法作出裁定,以免造成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