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治中国行 -> 案例评析

公路堆放料堆,发生交通事故,堆放料堆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1-10-20 14:51:36


简要案情: 

200851321时许,黑龙江省勤得利农场居民辛本峰醉酒驾驶JL100-6型摩托车,沿同抚公路由东向西行至同抚公路64km+835m处,因避让相向车辆,与道路南侧勤得利公路站临时堆放的养护料堆相撞,造成辛本峰死亡。200864日,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这起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辛本峰负有全部责任。原告认为同抚公路属于省级公路,被告对该路段负有安全、畅通的保障责任。被告在公路上堆放物品,应设立警示标志而未设立,使辛本峰避让不及是导致这场车祸的根本原因。2008121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黑龙江省勤得利农场给付原告韩海霞、辛晓玉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抚慰金等247514.79元。

被告辩称,辛本峰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事故,负完全责任;沙堆堆放与本起事故无因果关系,有交警事故认定为凭;原告主张经济损失与被告无关。

法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能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被告勤得利农场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公路上堆放料堆,并且未在料堆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给公路交通带来了巨大隐患。事故发生的时间为晚九点多,该路段无路灯等人工照明设施,死者辛本峰所驾驶的车辆又系两轮摩托车,因被告未在沙堆的来车方向设置警示灯及具有反光性质的警示牌,加之死者酒后驾驶车辆,致使事故发生。虽交警对事故认为原告为全部责任,但如无原告堆放的料堆,也可能辛本峰不致于死亡,经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黑龙江省勤得利农场在2009429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韩海霞、辛晓玉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5000元;二、原告韩海霞、辛晓玉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通知辛本峰父母辛崇升、邢相玲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辛崇升、邢相玲放弃诉权。

 

法官提示:现农场是在频繁的修路、补修,堆放料堆或沙石一定要在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目前农场的车辆日渐增多,在道路出现的事故也会很多,如不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出现事故,堆放物口者要承担责任。

 

                 

 

 

 

 

 

 

 


关闭窗口

网站首页 | 走进建法 | 法院资讯 | 诉讼服务 | 司法公开 | 法院文化 | 联系我们